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坚决打击抢采掠青等破坏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行为
近期,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林区部分地区发生了抢采、掠青“笃斯越桔”(蓝莓)等现象。重点国有林管理局随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坚决打击抢采掠青等破坏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行为。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成立以来,按照发挥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提供生态服务的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不断健全完善林地保护、森林保护、湿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经营、林木种质资源等各项制度。针对近期发生的抢采掠青等破坏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行为,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迅速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内兴林发〔2012〕160号)等有关规定,对林区各单位发出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各林业局要会同森林公安机关立即采取行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工作,加大巡护稽查力度,坚决制止、严厉打击抢采掠青等破坏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行为。情节严重的交由森林公安机关按照破坏森林资源有关法规严厉惩处。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工作失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采集人员必须持有林业局资源保护管理部门签发的入山证方可进山采集,并严格执行入山证规定的采集地点、物种、采集时间、采集数量,禁止使用可能对野生林木种质资源造成破坏的采摘方法及工具。要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职工群众积极举报抢采、掠青等破坏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行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共同营造保护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坚持“严格保护、科学培育、积极利用、合理开发”的原则,严格规范笃斯越橘、越橘、偃松林果、榛子、山野菜、食用菌、中草药等林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的采集行为,积极探索野生经济植物资源采集的发展思路和模式,加强监测外部环境对野生经济植物生长的影响,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经济植物生长条件,切实保护好林区野生经济植物资源。
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相关部门领导说,禁止在野生浆果、种质资源未成熟之前掠青行为,是防其在未成熟时、含糖率低和经济价值低时提前采摘,致使浆果顶芽受损,下一年形成分枝,影响结果率。同时还要严格控制野生经济植物的采集量,按照采集量不大于生产量规划采集范围,实行轮采轮休制度。在2014年出台的《内蒙古大兴安岭野生经济植物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明确规定,运输野生经济植物产品必须持有林业局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野生经济植物产品证明。
在今后每年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采摘前期,管理局将继续加强宣传力度,并与森林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行为,鼓励相关林业局编制出台野生植物资源利用方案,推动资源有序利用,在保护好生态的前提下,实现野生经济植物资源利用最大化。管理局也在不断强化监测环境对野生经济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经济植物生长条件,对于生长受到威胁的物种采取拯救措施,保护或恢复其生长环境,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